年3月底,成都某高校发生一起震惊国内的命案,因被人嫌弃样貌丑,曾经的县高考状元曾世杰持刀杀死一名女生、刺伤两名男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2月28日,成都中院改判死缓,并对其限制减刑。8月7日,四川省高院已核准了对曾世杰的死缓判决。
改变的态度——杀人前在空间留言“彻底完蛋,没后路可退了”
作为曾世杰的辩护律师,姚飞是4年来与他见面最多的人,两人见面8次,其中3次是在双流看守所。8月12日,通过姚飞,曾世杰在这四年的状态渐渐浮现。姚飞记得,8次见面曾世杰仅有一次叫过他“姚律师”,从未说“谢谢”、“辛苦了”之类的客气话,“话少得可怜”。
每次见面,曾世杰都会有意无意强调,他是因为屡遭别人嘲笑容貌丑才动手杀人。一次会见中,曾提到写过的一篇日记,“我觉得自己的经历和马加爵很像,从读大一的时候,就觉得被周围同学看不起,当时就曾想过效仿马加爵的做法。”也是这个原因,他从原来每次听课坐在前排、争取奖学金的“好学生”,慢慢变成不敢面对同学、不敢上课、甚至连最爱的篮球场也不敢去了。因为,他觉得身边的人都对着自己指指点点,“都在笑我丑,活着没意思”。
追问曾世杰真是因丑杀人?亲人同学称他有心理阴影
在曾世杰其父曾贵安家,他给记者看了曾世杰在德昌县民中的初中毕业照,这也是家中唯一一张曾世杰的照片。令人惊讶的是,站在队伍最后一排、身穿蓝色衣服的曾世杰,不但不像他自己所说的“长得丑”,反倒很阳光俊朗。曾世杰的姨妈陈安美说:“其实他不丑,就是皮肤黑,又长了青春痘。”
在看守所内,曾世杰曾交给律师姚飞一份“陈述书”,写满了3页纸。纸上写道,他的母亲于年离家出走后,由于不明原因去世,“自己还当场目睹了母亲被(法医)解剖的过程,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
曾世杰一案,确实令人想到当年的马加爵案,都是有心理阴影的优秀大学生,都是残忍杀害同学。马加爵案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看来并没有消除。本案中,曾世杰甚至说出想要效仿马加爵的话来。几年前,中国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曾经对马加爵案进行过深入分析,认为马加爵的犯罪不仅仅是公众普遍报道的因为打牌一时冲动而激动杀人,而是长期心理阴影的爆发,一些隐私事情的揭穿,点燃了杀人的导火索。由此联想到引起社会更加广泛争议的药家鑫案,当时李玫瑾教授对于药家鑫肇事后反复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解释为药家鑫长期演奏钢琴形成的习惯行为,是一种潜意识行为。这种分析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显然在对于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等相关规定,民众的认识存在盲点。
今天云律师就为大家讲述这中间最为紧密的一点联系:刑法上关于精神障碍的刑事责任相关知识。
一、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精神障碍的性质和程度多种多样,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如果因其精神疾患(精神障碍)的性质和程度所决定,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既没有丧失也没有减弱,即行为时其责任能力完备,根据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这样的精神障碍人就应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精神障碍而减免刑罚。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及司法实践经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完备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
㈠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不符合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所要求的心理学(法学)标准,因而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里,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时候,是指上述某些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彻底缓解期,以及某些阵发性精神病(如癫痫性精神病)的非发病期。
㈡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而是具有完备的责任能力。这类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既不符合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无责任能力的医学和心理学标准,也不符合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减免处罚的原则,因而不能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能对其行为负减轻的刑事责任,而应责令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例如,对神经官能症、变态人格、同性恋、性虐待癖、恋童色情,以及轻微精神发育不全(愚笨)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患者,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理论和鉴定经验认为,其中大多数都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这类人对其危害行为应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在少数情况下,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也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任能力人,从而可以减轻刑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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