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舒城县城关镇的李某拿到舒城县人民法院的第三次离婚判决书时,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并判决李某支付妻子经济帮助费元,内心里百感交集,不知是喜是忧。自从妻子黄某患上“神经症”后,家就无一天宁日,天天都在争吵中度过,这让他对婚姻丧失了希望,最终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
李某与妻子黄某于年4月相识恋爱,年元月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年婚生一男孩。婚后初期,夫妻双方关系尚可。后因黄某与李某家人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年下半年,黄某因腹部疼痛医院治疗,医检诊断为宫颈炎。自年7月起,黄某因烦躁、失眠,经医检诊断为:神经症。
年8月,黄某与李某家人发生矛盾,经当地村干部调解,黄某回娘家生活、调养。但李某考虑到毕竟双方是夫妻,遂将妻子又接回家中生活。但因黄某的情绪十分不稳定,经常无故发火、抱怨、砸东西,让李某产生了要离婚的念头。
年5月,李某第一次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年4月李某再次诉要求离婚,当时法院考虑到黄某患有精神类等疾病尚未治愈,李某应尽扶养治疗义务,认为如双方加强沟通,消除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今年2月,李某再一次来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年5月以来李某已两次诉讼离婚,双方分居已达三年时间,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李某诉请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准许。
但考虑到被告身体状况结合孩子本人意见,婚生子由李某自行抚养。黄某患有妇科病及神经症(抑郁症),且在治疗中,暂无工作能力及居住场所,李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根据李某的经济情况,李某应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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