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命型神经症fateneurosis
指一种存在形式,其特征为通常是不幸的同一连续事件周期性地复返,主体仿佛受到外在命运的支配般经受这些事件。然而根据精神分析,应该从无意识——特别是重复强制——寻找其原动力。
在《超越快感原则》第三章文末,为举例说明重复,佛洛伊德提到某些人的例子,他们“……给人的印象是仿佛被某种命运所纠缠,他们的经历像是‘着魔’一般”(如,伪善总无善报、被朋友出卖……等)。此外应注意,佛洛伊德称此为宿命强制(Schicksalzwang)而非宿命型神经症。但后面这个词汇仍然掩盖过前者。无疑地,这是由于精神分析扩展至所谓非症状神经症(性格型神经症、失败型神经症等)的结果。但无论如何,该词仅具有描述价值而无疾病分类的价值。
宿命型神经症的观念可能很容易在一个非常广泛的意义下被理解,整个存在过程均“……已事先被主体所预决”。但广泛化的结果,可能使这个概念甚至失去其描述价值。它将涵盖主体行为中所有呈现出反复性、甚至经常性的事物。
在不违背上述段落中佛洛伊德说法的同时,我们应可赋予宿命型神经症一词一个较确切的定义,特别是使它得以和性格型神经症区别开。实际上,佛洛伊德所举的例子显示,他论及“宿命强制”只是用于说明一些相对特定的经验:
a)这些经验尽管具有不快的特征但仍被重复;
b)这些经验根据一成不变的情节进展,并构成可能需要长时间发展的事件序列;
c)这些经验像外在厄运般出现,而且主体似乎理所当然地感到自己是此宿命的受害者(例如,一个女人历经三次婚姻,三位先生都在结婚后不久生病,由她看顾直到死亡)。
在此,从一个可隔离出的事件循环中可以感受到重复的存在。简要地说,在宿命型神经症的例子上,主体察觉不到一个由外在重返的无意识欲望——这是佛洛伊德强调其“着魔”面貌的原因;而在性格型神经症中,则是防御机制与行为图式的强制重复显露并介入于对某种形式的严峻维持(性格特征)。
.传会型神经症transferenceneurosis
A)就疾病分类而言,指一种神经症类别(焦虑型歇斯底里、转换型歇斯底里、强迫[观念]型神经症)。佛洛伊德在精神神经症群组中将此类神经症和自恋型神经症区分开。相较于自恋型神经症,传会型的特征在于力比多始终被移置于真实或想象的对象之上,而未从对象上撤回到自我。这亦使精神分析治疗较易切入传会型神经症,因为它们已为治疗中定义B之传会型神经症的构成预做准备。
B)在精神分析治疗理论中,指一种人造神经症,在其中传会征象倾向于自我组织。此种神经症围绕着与分析师的关系而构成;它是临床神经症的新版;其厘清将会导向发现儿童期神经症。
A)就定义A而言,“传会型神经症”一词由容格(Jung)所引进,与“精神病”对立。在精神病当中,力比多会“内返”(introvertie)(容格)或投资于自我(亚伯拉罕[Abraham];佛洛伊德)。这减弱了病患将力比多传会到对象上的能力,以致他们很难被一种以传会作为原动力的治疗所切入。据此,作为精神分析治疗最早对象的神经症,便被定义为具有此种传会能力的障碍,而被称为传会型神经症。
佛洛伊德所建立的分类(例如在《精神分析导论》中)可摘要如下:在精神神经症群组内,有传会型神经症与自恋型神经症的对立。另一方面,由于精神神经症症状是一种精神冲突的象征性表现,因此它们又对立于现实型神经症群组——其机制主要为身体性。
应注意,虽然精神神经症两类型间的区分仍然有效,但已不再能单纯地拿有无传会予以区分。实际上,今日人们认定,在精神神经症中,传会表面上的缺乏通常只是精神病患者所特有——可能是强烈的——传会模式之一样貌。
B)佛洛伊德在《回忆、重复与透工》中,关于病患在传会中重复其儿童期冲突的观念上,引进定义B的传会型神经症观念。“只要病患愿意遵守治疗存在的条件,我们经常能够赋予疾病的所有症状一个新的传会意义,并以一种病患能够被治疗工作所治愈的传会型神经症,取代他的普通神经症”。
根据这段文字,传会反应与严格意义的传会型神经症之间的差别,似乎可理解如下:在传会型神经症中,病患所有的病态行为均再度集中于他与分析师的关系上。我们可以说,传会型神经症一方面协调了原本涣散的传会反应(根据格鲁弗[Glover],此为“悬浮的传会”),另一方面也使病患所有的症状与病态行为,透过与分析情境产生关联而具有一个新的功能。对佛洛伊德而言,在治疗动力中,传会型神经症的建立是一正面因素:“这个新状态收纳了疾病的所有特征,但它也意味着一种我们无处不可介入的人造疾病”。
就此面向而言,人们可认为以下程序是治疗的理想模型:临床神经症转变为传会型神经症,对后者的厘清导向发现儿童期神经症(α)。
然而应注意,当佛洛伊德日后强调重复强制的重要性时,他提出一个较不如此片面的神经症概念,同时强调任其发展可能招致的危险。“医生应尽可能地局限此传会型神经症的范围,尽量推向回忆,尽少让它陷入重复……。一般而言,医生无法使被分析者免除此一治疗阶段。他必须让被分析者重新体验其己遗忘生活的某一片断,但他应注意使病患保有某种程度的超然,使他能够辨识仿佛的现实原来只是己遗忘之过往的一个反影”。
(α)拉多(S.Rado)在年萨尔兹堡(Salzbourg)会议上关于治疗理论的报告中(《精神分析技术中之经济原则》曾描述前精神分析时期治疗技术(催眠与净化)中的“治疗性神经症”,并将它区分于精神分析治疗中出现的神经症。他并认为,只有在精神分析治疗中,传会型神经症才能被分析和解消。
.家族型神经症familyneurosis
该词用于指称在一个特定家族内,个体的神经症会彼此互补并相互决定;同时也用于强调家族结构——主要是双亲配偶结构——可能对儿童产生的病原影响。
家族型神经症一词的使用者主要是继何内·拉佛哥(RenéLaforgue)之后的法语系精神分析师。据其所述,家族型神经症并不构成一疾病分类实体。
该词以近乎形象化的方式重新组合若干精神分析获得之成果:在主体构成上,对双亲之认同所具有的中心角色;作为神经症核心情结之伊底帕斯情结;在伊底帕斯情结形成中,双亲间的关系所具的重要性等。何内·拉佛哥特别强调依照某种神经症互补性组成的双亲配偶(如,施虐-受虐配偶)所具有的病原影响。
但称之为家族型神经症较不在于强调周遭的重要性,而是强调家庭中每位成员在一无意识交互关系网络中(此即通常所谓之家庭“配置”)所扮演的角色。该词在对儿童的精神治疗上特别具有价值,因为儿童一出生便身处此种“配置”当中。就实践的角度而言,这点可能驱使治疗者不仅尝试直接介入影响儿童的周遭,甚至认为父母提出治疗儿童的要求与家族型神经症有关(儿童被视为双亲的“症状”)。
根据何内·拉佛哥,家族型神经症的观念来自佛洛伊德超我的概念,如这概念所述:“儿童超我的形成并非以双亲为范本,而是以他们的超我为范本;儿童的超我承负了与双亲超我相同的内容,并且成为传统以及如此代代相传之价值判断的承载者”。
在精神分析中,家族型神经症一词已不再被使用。虽然它具有强调一无意识场域中不同主体间互补功能的重要性,但不应导致忽略每个主体自身的幻想,而只偏重对真实情境——被认为是神经症的决定因素——的操纵。
.混合型神经症mixedneurosis
指一种神经症形式;其特征为——根据佛洛伊德——分属不同病因的神经症症状之并存。
在佛洛伊德的作品中,混合型神经症一词主要出现于其早期著作,用来说明以下事实:精神神经症症状经常与现实型症状组合在一起;或是某精神神经症症状伴随有另一种精神神经症的症状。
该词并不仅限于涵指一复杂的临床病情。对佛洛伊德而言,在混合型神经症病例中呈现出的每个症状——至少在理想状况下——都可被归属于一特定机制:“只要有混合型神经症,就可指出有许多特定病因的掺混”。
神经症极少以纯粹状态出现,这是精神分析临床上广受认定的事实。例如,人们强调,所有强迫[观念]型神经症的根源均有歇斯底里特征存在;而所有的精神神经症中,都有一个现实性核心(见:现实型神经症)。继佛洛伊德之后,所谓的边缘症——指称同时具有神经症与精神病组成物的疾病——亦证实精神病理结构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然而,不应因混合型神经症一词而回绝所有疾病分类学上的分类。相反地,它意指在某个复杂的临床病例中,人们将可判定某个部分是该归属于哪个结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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