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一全科临床nbsp躯体形式障

在全科门诊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患者反复诉说身体多处不适,医院就诊资料显示无明显异常,患者不愿意接受医生的解释和保证,坚持认为自己患有躯体疾病,要求医生给予检查和治疗。

面对这类患者,全科医生可建议患者至精神卫生科就诊,以进一步明确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以便及时治疗。据调查显示,医院门诊就诊病人的18.2%,住院病人躯体形式障碍的患病率为4.05%;而国外躯体形式障碍约占内科住院病人的18.1%,基层机构躯体形式障碍的患病率为4.7%。因此,正确认识躯体形式障碍,对于全科医师显得尤为重要。

什么是躯体形式障碍?

“躯体形式障碍”是神经症的一种,以持久地担心或相信各种躯体症状的优势观念为特征。患者常因这些症状反复就医,各种医学检查结果正常也不能打消其疑虑。即使患者确实存在某种躯体疾病,其严重程度也远不足以解释患者感受到的痛苦和担心。

以上症状的发生和持续通常与一些不愉快的生活事件、艰难处境或心理冲突密切相关,但患者常常否认这些心理因素的存在。

目前国际疾病诊断分类ICD-10中躯体形式障碍(Somatoformdisorder)包括躯体化障碍、躯体形式疼痛障碍、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疑病症等。

哪些症状需警惕躯体形式障碍?

日常生活中,出现哪些症状需要警惕“躯体形式障碍”呢?一般来讲,躯体形式障碍的症状多种多样,变化无常,在以下四组症状中至少有两组共六个症状需警惕:

(1)胃肠道症状,如恶心、呕吐、反胃、口苦或舌苔厚、腹痛腹胀、腹泻、便秘等;

(2)呼吸循环系统症状,如胸闷、气急、心慌、出汗等;

(3)泌尿生殖系统症状,如尿频、尿急,女性还可表现为月经紊乱、外阴不适感、阴道分泌物过多等;

(4)皮肤或疼痛症状,如皮肤斑块、皮肤麻木、瘙痒、刺痛感等以及各种慢性疼痛。

如何诊断躯体形式障碍?

ICD-10中该病的诊断标准:

a.具备神经症性障碍的共同特征外,必须以疑病症状为主要临床相,且至少表现为下述中的一项:

i.对自身健康状况过分担心,其严重程度与实际情况很不相称;

ii.对经常出现的生理现象或异常感觉作出疑病性解释;

iii.有牢固的疑病观念,缺乏充分依据,但不是妄想;

iiii.患者反复就医或反复要求医学检查,但阴性结果和医师的合理解释不能打消其疑虑。

b.排除标准:见于精神病性或相关障碍,情感障碍或惊恐障碍时应排除该诊断。

如何治疗躯体形式障碍?

躯体形式障碍的治疗通常采取综合性治疗,包括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

其中,心理治疗是主要的治疗形式,可帮助患者探究并解决引起症状的内心冲突,逐渐了解疾病的性质,改变错误的观念,消除或减轻精神因素的影响。

药物治疗主要解除患者常伴发的抑郁焦虑等情绪及睡眠问题,可选用抗抑郁药物如乐友或百忧解等、苯二氮卓类药物如舒乐安定。

躯体形式障碍应与以下几种疾病鉴别

抑郁障碍:不同程度的抑郁情绪常出现在躯体形式障碍中,但程度较轻。其所伴存的躯体不适主诉不多,以抑郁的核心症状为主。而躯体形成障碍的抑郁情绪多较轻。抑郁症患者多呈现“抑郁三联征”,而伴随的躯体症状数目较少,且主要集中在胃肠系统。另外,鉴别时需考虑症状发生的先后和症状的特性。如为重性抑郁,尚有一些生物学方面的症状,如早醒、晨重夜轻的节律改变,体重减轻及精神运动迟滞、自罪自责,自杀言行等症状,求治心情也不如躯体形式障碍者强烈而药物治疗效果较好等可资鉴别。

精神分裂症:患者早期可有疑病观念,并可发展为疑病妄想。该患者的疑病症状表现古怪,其内容多离奇、不固定,有思维障碍和常见的幻觉和妄想,但患者求治要求不强烈。同时,精神分裂症的特征性思维、联想障碍、情感不协调、病后明显人格改变、无自知力等均可资鉴别。

躯体疾病:此类疾病早期不一定能找到客观的医学证据,但最终可找到客观的医学证据。当起病年龄在40岁以上,躯体症状单一、部位较固定,且呈持续加重趋势者,应首先考虑可能存在器质性病变,并密切随访,不宜草率作出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而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要求至少半年以上的病程。对于起病有精神诱因、初步检查未发现阳性体征的患者,不可轻易诊断躯体形式障碍,要慎之又慎。

躯体形式障碍相关量表

在全科门诊工作中,对于怀疑躯体形式障碍的患者,可选择焦虑量表、抑郁量表、SCL-90、生活事件量表、16-PF等量表进行初步评估。

躯体形式障碍未来演变

年WHO发布的ICD-11草案中,“躯体痛苦障碍(bodilydistressdisorder,BDD)将可能代替ICD-10中“躯体形式障碍”这一名称,将ICD-10F45.0-45.9(除F45.2疑病症)及大部分F48.0的条目归入单个诊断门类之下。其定义为:

以存在躯体症状为特征,这些躯体症状对个体造成了痛苦,并导致个体对于这些症状过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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